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
省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由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由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申报经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必须通过企业信用管理贯标验收,在本地区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由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择优推荐。企业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认定为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二)近3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三)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性。
企业申报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需向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报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材料由市汇总后向省转报):
(一)江苏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工作计划;
(三)企业信用管理内部评估报告;
(四)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信用管理示范创建和验收审定
申报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的企业在贯标的基础上,对照规范进一步开展示范创建工作,提高企业信用管理水平。原则上均应委托经备案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管理咨询,并在示范企业评审时提交由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信用管理咨询报告。
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制定贯标验收操作办法和评分细则。
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省级示范企业进行评审。经公示程序后,对省级示范企业制发牌匾和证书,并上网公布。
省辖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负责对市级示范企业的审定,可参照省级示范企业相关程序执行。
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监督管理
省、市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对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一经查实企业有不符合《江苏省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或重大失信行为,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取消资格等处理,并予以公告。
省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咨询业务的规范性要求。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咨询业务应严格遵守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有关要求,主动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信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