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文件 苏价服[2005]198号
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的批复
各有关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单位:
你们《建议调整企业资信评级收费标准的请示》(苏评联[2005]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00年1月,我局确定了以资信等级为基础的收费标准,对资信等级评估机构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竞争的引入,同时行业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对资信评级的规范化要求越来越高,原有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已不适应资信评级发展的要求,为促进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改变现有的收费方式,从按等级收费改为按资产总额收费,具体标准为:
参评企业年末资产总额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为3200元;资产总额超过300万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按年末资产总额的万分之一收取,实行差额累进,最高为40000元;成立两年内的民营、私营企业及续评企业 予以优惠。
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单位必须具备行业主管部门所要求的相应资质,其收费必须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同时要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并与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本批复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与企业签订评级协议的按原规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