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积极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市信用办、工信局、公安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管理工作 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办法如下:
一、严格认定相关失信行为
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有以下行为且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
1、在疫情期间,隐瞒病情、在疫情严重地区旅居、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等不如实提供情况,不接受调查、监测,逃避医学观察、隔离治疗的;
2、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3、未落实疫情报告制度,缓报、漏报、谎报疫情信息的;
4、编造、传播有关疫情和防控工作的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
5、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实施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
6、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扰乱市场秩序的;
7、不服丛相关复工复产等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信用承诺,对疫情防控造成不利后果或形成较大风险的;
8、拒不执行小区封闭式管理要求的;
9、在"宁归来"平台未如实登记报备个人信息的;
10、其他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二、全面记录相关良好行为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下行为为良好行为:
1、赴湖北参加支援疫情防控医务工作;
2、参加我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且表现突出的;
3、参加疫情防控志愿者服务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
4、转产、扩产、采购、运输疫情防控急缺医用物资及重要原材料的;
5、为疫情防控积极捐赠物资或资金;
三、认真落实联合奖惩措施
1、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失信信用主体,按照《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政策法规的要求,依法予以公示、从严实施信用修复,曝光典型失信案例。严重失信的,依法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联合失信惩戒、并鼓励实施市场联合惩戒;一般失信的,在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将其信用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2、加大诚信激励力度。对诚信信用主体,认真落实相关政策规定的行政性、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激励政策。受到市级以上表彰表扬的、列入我市相关“红名单”。其中,自然人列入“诚实守信好市民”名单,给予相应优惠优待措施;企业在相关行政管理、金融服务、招投标等活动中,给予“信易批”、“信易贷”、信用加分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