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贯标和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市民诚信卡   ·全国统一信用共享平台本月底正式启用  
  信用资讯
  政策法规
  信用知识
  诚信企业
 
信用资讯 您当前位置:江苏企业信用评级 >> 信用资讯 >> 浏览文章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须知
点击次数:[]

一、 自行招标

(一)主要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下列条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一)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三)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办理主体及有关要求

1、审批、核准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2、非审批、核准项目货物招标,市货招办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备案。

(三)办理流程

1、招标人提供自行招标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2、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办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备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备案;

3、货招办将认定意见反馈招标人。

自行招标的办理流程图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须知

二、 邀请招标

(一)主要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二)办理主体及有关要求

1、审批、核准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认定。

2、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

3、非审批、核准项目货物招标,市货招办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认定。

(三)办理流程

1、招标人提供邀请招标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2、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办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认定;

3、货招办将认定意见反馈招标人。

 

邀请招标的办理流程图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须知

三、 不进行招标

(一)主要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条 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需要审批的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进行审批: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主体及有关要求

货物招标由市货招办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批准。

(三)办理流程

1、招标人提供不进行招标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2、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办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批准;

3、管理办将批准意见反馈招标人。

不再招标的办理流程图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须知

四、二次招标不成,不再进行招标

(一)主要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二)办理主体及有关要求

1、按照“谁审核,谁批准”的原则,由原审批、核准部门办理。属市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市货招办初审合格的报市发改委批准。

2、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场内招标的项目,应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证明,由市货招办予以核实。

(三)办理流程

1、招标人提供不进行招标的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二次开标记录、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情况说明、项目批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证明)

2、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管理办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发改委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批准;

3、管理办将批准意见反馈招标人。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须知

五、 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评标

(一)主要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四十二、六十四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二十三、四十四、五十五条等(内容略)。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评标或者重新招标,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评标标准未量化或者使用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而影响评标结果的;(二)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三)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结果的;(四)将标底作为评标唯一依据的。

(二)办理主体及有关要求

1、招标过程中应当重新招标、重新评标的,由招标人依法决定。

2、招标项目有投诉的,由市货招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投诉处理决定,招标人根据投诉处理决定,依法决定重新招标、重新评标。

3、招标人应将依法决定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情况书面告知市货物招标办。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须知

六、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一)主要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办理主体及有关要求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提交。市货物招标办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须知

七、 合同签订及履行

(一)主要法律依据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六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四)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依法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及履行的情况。

(二)办理主体及有关要求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招标人应通过电子招标交易系统提交。市货物招标办合法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须知

 
 上一篇文章:“公共信用信息自助查询终端”进驻雨花台区政务中心 下一篇文章:投标企业信用报告办理须知
 
 
 
首 页 | 关于我们 | 信用资讯 | 信用服务 | 管理咨询 | 首页幻灯 | 信用查询 | 最新资讯 | 在线申请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c) 2016 南京湘杰信用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86号宏普捷座A座1101室 电话:025-58208998 手机:18952088008
备案号:苏ICP备16039934号-1 技术支持:南京网站建设|南京网站制作